商標異議
含義: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需要準備的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附相關證據(jù),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經(jīng)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6、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還應當提交其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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