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33條列舉了可以提出商標異議的理由。我們將這些商標異議理由分為兩大類,分別是:違反絕對禁止注冊事由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申請;違反相對禁止注冊事由的,只有在先權(quán)利人或利害關(guān)系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接下來我們就用幾天的時間來了解一下商標異議理由中絕對禁止注冊的事由。
《商標法》第10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一款比較明了,所提到的我國的名稱、國旗、國徽等神圣不可侵犯,不得作為商標來使用。今天我們著重來看第二款,對其他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等,也不能申請商標嗎?那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又是什么意思呢?小睿結(jié)合案例給大家介紹下~
2007年9月12日,瑞士威戈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申請“SWISSGEAR”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8類裝電池的照明燈(野營用)等,申請?zhí)枮?272283。2012年03月13日該商標進入初審公告期。公告期內(nèi),福州跨洋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請求,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瑞士國名“SWISS”近似,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不應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局經(jīng)審查做出異議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威戈公司不服啊,一路上訴,經(jīng)過二審程序,法院認定被異議商標屬于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歷經(jīng)八年,終究還是塵埃落定——不予注冊。這是為什么呢?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為“SWISSGEAR”。其中,“SWISS”的中文含義可譯為“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癎EAR”的中文含義可譯為“齒輪、設備、用具、器械、裝置”等?!癎EAR”使用在第8類“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上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顯著性較弱。對于中國相關(guān)公眾而言,被異議商標易被識別為“SWISS”和“GEAR”的組合,整體上并未形成強于“SWISS”(瑞士的、瑞士人的、瑞士文化的)的含義,該商標的顯著部分與瑞士國家名稱相近似,故被異議商標構(gòu)成與瑞士國家名稱近似的標志。
雖然威戈公司證明其“SWISSGEARBYWENGER”商標在瑞士獲準注冊,但該商標與被異議商標并不相同,且顯著部分不能理所應當認為是“SWISS”,因此不能證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將“SWISS”作為商標的識別部分在中國注冊。
大家都get到了嗎?學習過后,如果是你看到有公告期內(nèi)的商標違反相關(guān)法條,也可以對它提出異議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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